(2015)驿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宋富强诉被告魏然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富强,魏然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0号原告宋富强。被告魏然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富强与被告魏然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太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