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阳法执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孙俊才与郭业东、郭楚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执字第15-01号申请执行人:孙俊才,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龙桥乡鹅梨村**组。被执行人:郭业东,男,汉族,1965年11月18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山联东畔老厝**号.被执行人:郭楚光,男,汉族,1950年1月8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山联东畔老厝**号。孙俊才与郭业东、郭楚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汕阳法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郭业东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56324.7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5元;被执行人郭楚光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27469.1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业东、郭楚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表示暂无能力全额履行。本院依职权向辖区内的金融、工商、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郭业东、郭楚光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孙俊才与被执行人郭业东、郭楚光经过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郭业东的债务份额由其一次性履行38000元,余款给予减免,现郭业东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郭楚光的债务份额减免为20000元,并已履行5000元,余款双方约定在2015年2月6日前履行5000元,在2015年6月30日前履行10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业东、郭楚光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业东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阳法执字第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郭楚光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以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淑创审判员 翁桂裕审判员 姚松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绍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