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8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连业仲与邢聚忠、邢成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833-3号申请执行人连业仲。被执行人邢聚忠。被执行人邢成岗。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做出的(2014)荣滕商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邢成岗所有的车辆。现因案件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邢成岗所有的鲁K×××××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肖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