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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8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连业仲与邢聚忠、邢成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833-3号申请执行人连业仲。被执行人邢聚忠。被执行人邢成岗。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做出的(2014)荣滕商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邢成岗所有的车辆。现因案件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邢成岗所有的鲁K×××××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肖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