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奎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15号罪犯王奎,河北省永清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五月六日作出(2009)保刑初字第10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柳增路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冀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被告人王奎刑事部分的判决。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奎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2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