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240、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子香劳动争议2014民一初2255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240、2255号胡子香(2240号案原告、2255号案被告),住重庆市合川市。委托代理人:田桂鑫,广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2240号案被告、2255号案原告),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高志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敏莉,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新标,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子香与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及劳动争议两案,本院分别于2014年8月12日、2014年8月14日受理后,于2014年9月22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胡子香的委托代理人田桂鑫、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敏莉、吴新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双方对以下事项均有争议:(一)劳动关系情况。胡子香在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期间在佛山市禅城区从事环卫保洁工作,2011年5月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在实际工作中,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每月20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月工资,需要胡子香在工资台账上签名确认。胡子香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间应发工资分别为2270元、1908元、1866元、1690元、1750元、1850元、2100元、1780元、1850元、2210.5元、2076.5元、2310.5元,平均为1971.79元/月。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工资发放至2013年7月31日。(二)入职时间。胡子香主张其于2008年8月1日入职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处,2011年5月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不清楚劳动合同期限;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则主张胡子香2011年5月1日入职,入职时有填写入职登记表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1日。(三)工资标准及高温津贴。胡子香主张其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不清楚具体工资构成,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未发放高温津贴;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则主张其提交的有胡子香签名确认的工资表显示,已发放了2013年6月和7月的高温津贴。(四)年休假。胡子香主张每年有5天年���假,2013年未休年休假;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抗辩2013年5月-2013年8月工资表显示,其已为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员工每月分摊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每月75元。对于上述第(二)至(四)项主张,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提交以下证据拟证明其主张:1.人事档案登记表,有胡子香签名和指纹确认,登记时间为2011年5月1日;2.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记载合同期限为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1日,工作岗位为生产操作岗位,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100元/月,有胡子香签名及指纹确认;3.工资表,记载胡子香工资构成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为1100元/月、2013年5月至2013年8月为1310元/月)、高温补贴(6月至10月期间150元/月)、环卫津贴、固定加班工资、工龄工资、节日加班、假日加班、临时加班等构成,均有胡子香签名确��;其中2013年每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数额均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五)工伤认定。2013年8月9日,胡子香在佛山市禅城区荷园路进行路面清洁过程中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胡子香2013年8月9日至2013年9月5日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1月3日在佛山市禅城区同济医院住院治疗。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穗人社工伤认【2013】1362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胡子香为工伤。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穗劳鉴【2014】18号《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胡子香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玖级、停工留薪期未2013年8月9日至2014年1月25日。胡子香自行支付了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184元和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胡子香受伤后未再回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处上班。广东路通交通服���有限公司未为胡子香参加工伤保险。(六)仲裁情况。胡子香于2014年4月21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4月21日解除;2.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子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元;3.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子香2013年8月9日至2014年1月3日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5215元(50元70%149天=5215元);4.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子香2013年8月9日至2014年1月25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元(2000元/月6个月=12000元);5.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子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690.2元(5313元/月60%9个月=28690.2元);6.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子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502.4元(5313元/月60%8个月=25502.4元);7.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子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75.6元(5313元/月60%2个月=6375.6元);8.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子香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184元;9.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子香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10.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子香支付2012年4月18日至2014年4月18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作报酬差额1839.08元【2年5天2000元/月÷21.75天(300%-100%)】;11.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子香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8月9日期间的高温补贴费1200元。该委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仲裁裁决:1.确认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子香劳动关系自2014年1月17日止;2.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子香住院伙食补助费5180元;3.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子香2013年8月9日至2014年1月1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0425.55元;4.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子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690.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75.6元;5.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子香鉴定检查费184元、劳动能力鉴定费用390元;6.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子香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74.33元;7.驳回胡子香的其他仲裁请求。(七)胡子香的诉求。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子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元;3.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子香2013年8月9日至2014年1月3日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5215元(50元70%149天=5215元);4.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子香2013年8月9日至2014年1月25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元(2000元/月6个月=12000元);5.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子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690.2元(5313元/月60%9个月=28690.2元);6.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子香一次性��残就业补助金25502.4元(5313元/月60%8个月=25502.4元);7.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子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75.6元(5313元/月60%2个月=6375.6元);8.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子香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184元;9.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子香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10.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子香支付2012年4月18日至2014年4月18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作报酬差额1839.08元【2年5天2000元/月÷21.75天(300%-100%)】;11.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子香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8月9日期间的高温补贴费1200元。(八)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诉请。1.无需支付胡子香住院伙食补助费;2.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子香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74.33元。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关于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女职工年满50周岁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胡子香于2014年1月1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本院确认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子香的劳动关系自2014年1月17日终止。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双方劳动关系因胡子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关于工伤待遇问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未为胡子香缴纳工伤保险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六条规定,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应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且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的法定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填补性赔偿原则不同,不属于同一赔偿,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抗辩胡子香主张重复赔偿本院不予采纳;按胡子香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胡子香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支付胡子香九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个月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和鉴定费。综上,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胡子香住院伙食补助费5180元(计算:50元/天70%148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690.2元(计算:5313元/月60%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75.6元(计算:5313元/月60%2个月)、鉴定检查费184元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390元。关于停工留薪期问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胡子香在停工留薪期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至2014年1月16日,胡子香停工留薪期至2014年1月16日。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胡子香2013年8月9日至2014年1月16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10425.55元(计算:1971.79元/月÷21.75天/月16天+1971.79元/月4个月+1971.79元/月÷21.75天/月12天)。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工因工致残法律拟制的法定补偿,并不以因工致残遭受的实际损失为赔偿的前提。虽胡子香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形中规定“终止劳动关系的”并未明确排除“因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胡子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502.4元(计算:5313元/月60%8个���)。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问题。双方确认胡子香每年享有5天年休假,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安排胡子香休假或已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胡子香于2013年4月21日申请劳动仲裁,其要求支付2013年4月21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已经超过了一年仲裁时效,本院不予审查;本院对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13年4月21日至2014年1月1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予以审查。胡子香2013年度有5天年休假,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6日期间的年休假天数经折算不足1整天不予计入。胡子香剔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数额均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本院按照广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胡子香未休年休假的月平均工资为1466.67元【计算:(1300元/月4个月+1550元/月8个月)÷12��月】,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胡子香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74.33元(计算:1466.67元/月÷21.75天/月5天200%)。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抗辩2013年5月-2013年8月工资表显示,其已为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员工每月分摊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每月75元。然而,2013年5月1日起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月,经核对工资表,2013年5月至2013年8月期间扣除“年休假”一栏75元均未达到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月,其中2013年5月差额33元,2013年6月差额3元,2013年7月差额3元,2013年8月差额3元,予以补足后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58元(计算:75元/月4个月-33元-3元-3元-3元)。扣除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年休假工资,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仍须支付416.33元(674.33元-258元)。关于高温津贴。胡子香为环卫工人,属于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人员,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向胡子香支付150元/月的高温津贴。根据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经胡子香签名确认的工资表显示用人单位以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向胡子香以150元/月的标准按出勤天数支付了的高温津贴,已足额支付,无需再支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六条,《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第二条、第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胡子香与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关系自2014年1月17日起终止;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子香住院伙食补助费5180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子香2013年8月9日至2014年1月1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0425.55元;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子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690.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75.6元;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子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502.4元;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子香鉴定检查费184元、劳动能力鉴定费用390元;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胡子香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416.33元;八、驳回胡子香其他诉讼请求;九、驳回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两案受理费20元,由广东路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吉思人民陪审员 邹允洪人民陪审员 江秋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丝茗罗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