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何彩娥、西安誉东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誉东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党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彩娥,西安誉东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党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何彩娥。被告:西安誉东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路南段长丰园小区6号楼B座1001室。法定代表人:党飞,该公司经理。被告:党飞。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彩娥与被告西安誉东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党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彩娥于2015年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彩娥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彩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后68.5元由原告何彩娥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