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项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项某某,女,汉族,1984年6月8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吴某,男,汉族,1981年2月28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原告项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已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郑 福审 判 员 郑伟珠人民陪审员 麦东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嘉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