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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23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白水镇先锋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8007253023。被告邹某某,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浯溪镇城北居委会芦家甸,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803290015。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6日以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