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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丁胜杰强奸罪,丁胜杰故意杀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187号罪犯丁胜杰,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明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丁胜杰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至2030年8月25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丁胜杰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但在遵规守纪方面曾对自己不能严格要求,2014年2月因琐事与同犯发生肢体冲突,后经批评教育,该犯能反省自己,作出深刻检查。近期能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遵守监规纪律,进步明显,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罪犯丁胜杰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丁胜杰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2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分别是:2011年10月表扬一次,2012年7月记功一次,2014年7月表扬一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胜杰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胜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29年1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