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隋连军与张宝立、田伟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连军,张宝立、田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隋连军。被执行人张宝立、田伟东。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二调确字第26号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田伟东622188240006409××××账户存款58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肖 攀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宏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