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泰丰清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和管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丰清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兴和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42-6号原告:山东泰丰清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桂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兴和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庆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山东泰丰清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和管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现查明被告山东兴和管业有限公司在四川省简阳空冷器制造有限公司所享有到期债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兴和管业有限公司在四川省简阳空冷器制造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390529.5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2月6日至2016年2月5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