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中民终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张定荣与成含礼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定荣,成含礼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中民终字第003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定荣,男,生于1947年8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燕子砭镇沈家坝村*组**号。委托代理人李旻,男,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含礼,男,生于1950年2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燕子砭社区居委会省八一铜矿***号。委托代理人巩晓玲,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定荣因与被上诉人成含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宁强县人民法院(2013)宁强民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定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旻,被上诉人成含礼及其委托代理人巩晓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3)宁强民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张定荣持据到本院领取。审 判 长 鲁卫平代理审判员 曹建祥代理审判员 李俊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龙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