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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执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学琴与李风东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琴,李东风,山东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历执字第1267号申请执行人张学琴,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李东风,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济南市。本院做出的(2013)历商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学琴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学琴与被执行人李东风、山东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梅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孙志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韩勇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