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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黄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805号原告黄某,女,1951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焦文峰,平度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纪某,男,1950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与被告纪某离婚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培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育有一子一女,均以独立生活。双方婚后感情较差,夫妻不和,2010年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感情已破裂。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平分;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由原告承担。被告纪某辩称,原告放弃共同财产分割就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黄某与被告纪某自愿离婚。二、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21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兰长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