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3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徐雄雄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雄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168号罪犯徐雄雄,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广水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厦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雄雄犯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交5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813元,退赔被害人。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6月2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徐雄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1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徐雄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雄雄在服刑考核期间,于2013年9月12日因在劳动中谈笑打闹、睡觉被扣二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一年七月至二O一四年十一月累计获达标分三十点八分,获得二O一一、二O一二、二O一三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4500元。本院认为,罪犯徐雄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雄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二十七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文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