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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刑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262号罪犯高大庆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大庆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执字第262号罪犯高大庆,男,1968年4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八月九日作出(2006)长中刑二初字第00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大庆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高大庆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二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9月7日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6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高大庆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7年7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五年二月三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员胡兴勇、孙江峰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高大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高大庆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大庆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高大庆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大庆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大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红玲审 判 员  李玉芳审 判 员  姚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邓 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