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23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丰原镇北雷村,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丰原镇北雷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