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曹洪洲与张岗、陈光梅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洪洲,张岗,陈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保字第00007号原告曹洪洲,男,汉族,1987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半汤街道。被告张岗,男,汉族,现年30岁,住安康市汉滨区。被告陈光梅,女,汉族,现年30岁,住址同上,系张岗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洪洲与被告张岗、陈光梅诉讼保全一案中,原告曹洪洲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岗、陈光梅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洪洲撤回对被告张岗、陈光梅财产保全的申请。案件受理费四十四元免收。审 判 长 刘 悦人民陪审员 党忠波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