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刑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熊永攀诈骗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永攀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刑执字第172号罪犯熊永攀,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10)深龙法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永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熊永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11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6日。执行机关因罪犯熊永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永攀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嘉奖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熊永攀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永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何伟国代理审判员 胡毅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任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