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故民二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齐志安与王国举、卢俊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志安,王国举,卢俊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故民二初字第1480号原告:齐志安。委托代理人:张汉青。被告:王国举。委托代理人:苗万明。被告:卢俊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志安与被告王国举、卢俊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志安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志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志安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齐志安负担。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于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