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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刑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任林强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爱国,刘彩云,任林强,武桂仙,任晓霞,交城县安泰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城县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39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爱国,男,1957年1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五台县人,系本案被害人赵某之父。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彩云,女,1959年4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五台县人,系本案被害人赵某之母。上列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继平,山西晋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林强,男,1963年5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市民,山西省文水县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武桂仙,女,1966年6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任晓霞,女,1989年2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系被告人任林强之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交城县安泰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永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城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树宝,该公司经理。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林强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爱国、刘彩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4)交刑初字第2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任林强不服,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爱国、刘彩云不服,以一审判决赔偿责任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交城县人民法院(2014)交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发回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少军审判员  陈星星审判员  杨尉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旭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