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沈东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沈东雷
案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171号罪犯沈东雷,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熟刑二初字第0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东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1年12月1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沈东雷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喇叭线操作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沈东雷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沈东雷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应适当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东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冯 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