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开巡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季文斌与胡志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文斌,胡志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巡民初字第31号原告:季文斌。法定代理人:程建。委托代理人:刘建平。被告:胡志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构代码:x2160055-8。负责人:陈显宜。原告季文斌与被告胡志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季文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起诉后以被告责任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文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文斌负担。审判员  方小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金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