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法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何国献与李永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献,李永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何国献,男,1967年5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永安,男,1964年10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何国献诉李永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国献经法院通知后主动交付执行款,交付申请人后,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上法执字第1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江发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牛广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