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卜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卜某某,女,汉族,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卜某某(2015)双民一初字第00048号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对盘锦市房屋产权产籍交易管理中心下达了(2015)双执字第0005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化工街三区,面积74.75平方米房屋产权过户。执行费5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革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