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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温卫东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卫东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滑刑初字第629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卫东,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市民,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9月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卫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向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温卫东为开设赌场承租了张某位于城关镇土产巷内的一所独院。双方口头约定租期三个月,租金3000元,房东张某对犯罪嫌疑人温卫东租房的用途并不知情。2014年8月14日,温卫东将张辉从郑州托运过来抵账的两台捕鱼机安放于该独院,每台捕鱼机能够同时供八人参与赌博。2014年8月15日,温卫东开始营业,提供两台捕鱼机供人赌博,从中谋利。至2014年8月17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温卫东的赌场共计营业3天,营利83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温卫东的供述与辩解,赌场现场捕鱼机照片,证人王某、崔某、张某的证言,温卫东对房东及张辉进行辨认的笔录,温卫东手写账单,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温卫东的户籍信息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卫东租赁院落提供赌具供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温卫东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温卫东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温卫东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卫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对赌具捕鱼机两台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销毁;对被告人温卫东非法所得831元予以没收,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庆兵审判员  徐振坤审判员  吕万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常双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