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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楚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田茂国申请执行邱中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茂国,邱中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楚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田茂国,男,1971年12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遂宁市人,个体。被执行人邱中永,男,1974年6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遂宁市人,个体。本院在执行(2013)楚执字第322号田茂国申请执行邱中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9999.00元(含申请执行费5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3)楚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强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