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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20-01-19

案件名称

张某1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1;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009号原告:张某1,女,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谷某,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张某1与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振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谷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2年,原、被告经别人介绍相识,1992年12月28日以民间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谷家星,××××年××月××日生育次子谷嘉明。婚后,原、被告一直在外地做生意,夫妻感情尚好。但随着经济的宽裕生活有了好转,被告在外有了别的女人,便不再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从2005年3月至今,两人一直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不影响两个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原告一直忍耐,一直抚养照顾孩子。现两个孩子都已长大成人并顺利考入大学,原告不再顾虑,为此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张某1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户口本各一份,表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家庭成员情况人;2、居委会证明一份,表明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时间,原、被告存在事实婚姻,系合法的夫妻关系;3、证人韩某(被告的母亲)出庭证言,表明原、被告于1992年农历12月5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被告后来在上海从事运输业,经常不在家,原、被告夫妻感情多年来一直不好,自2005年3月以来就没有在一起生活,没有和好的可能。我儿子(被告)也打电话和我说,原、被告不可能再在一起生活了,同意离婚。原、被告在临泉县老汽车站买了一套房子。他们夫妻没有共同债权债务,我儿媳妇婚前也没有个人财产。4、证人张某2出庭证言,表明被告在外做生意,自2005年后一直就没回过家,也不和原告联系,小孩是原告自己带大的,被告对原告及家庭不尽义务,最小的小孩去年才考上大学,被告就是拿了点学费。被告谷某未答辩,庭后向本院出具书面材料一份,表明其与原告张某1已分居多年,夫妻无共同财产,同意与原告张某1离婚。本院依职权对原、被告之子谷家星、谷嘉明进行调查,表明原、被告已分居多年,互不联系、不尽夫妻义务。被告也曾向其表示愿意与原告离婚。被告出具的书面材料系其本人所书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以民间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年××月××日生育长子谷家星,××××年××月××日生育次子谷嘉明。婚后,原、被告一直在外地做生意,夫妻感情尚好,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自2005年3月至今,一直分居生活。原告张某1起诉来院。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对原、被告两个儿子的调查笔录和本院认定的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与被告谷某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双方在外做生意,受外部环境的不良影响,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原、被告没有正确处理好夫妻之间的矛盾,双方缺乏沟通,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生活,双方无任何联系,互不尽夫妻义务,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张某1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1与被告谷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振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范 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