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国明与吕文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明,吕文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李国明,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海侠,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文兰,女,出生年月日、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王翠华,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明与被告吕文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李国明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