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卢彦亭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彦亭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92号罪犯卢彦亭,河北省满城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04)保刑初字第20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彦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卢彦亭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04)冀刑一终字第7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彦亭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四月三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彦亭在服刑期间,于2009年9月11日至2014年1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7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1年因毁坏财物,被河北省满城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彦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