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涡执字第0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胡某强与姬某买卖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027-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城关街道建设路南建设巷。被执行人:姬某,男,汉族,1966年生,住涡阳县龙山镇代集行政村韩庄。胡某某申请执行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姬某在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姬某在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50000元(账号:62152******3720)二:冻结期限为6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张 立审判员 杨中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