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字第1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淑琴与被执行人郑国良、候秀珍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淑琴,郑国良,候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1382-1号申请执行人韩淑琴,女,1960年4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被执行人郑国良,男,1958年6月3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候秀珍,女,1959年8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韩淑琴与被执行人郑国良、候秀珍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韩淑琴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延民初字第4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郑国良、候秀珍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郑国良、候秀珍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韩淑琴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825元、执行费3752元),但被执行人郑国良、候秀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郑国良、候秀珍名下无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淑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4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宗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魏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