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刑减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曹为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为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617号报请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罪犯曹为浦,现在河北省衡水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石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为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3月1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于2015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考核获记功一次,表扬五次。以上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和证人证言证实。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出具了重要罪犯刑罚执行变更审批表,同意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减刑检察意见书,认为对该犯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罪犯曹为浦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为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永杰审 判 员 崔福林人民陪审员 周 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苑世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