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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邱燕与杨杰源、邱英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燕,杨杰源,邱英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801号申请人邱燕,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杰源,男,汉族。被执行人邱英玉,女,汉族。申请人邱燕与被执行人杨杰源、邱英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邱燕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0元,执行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房产。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民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0000元的债权。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段凤梅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达 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