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潭支行、张春福与张春福、叶丽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潭支行,张春福,叶丽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40号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潭支行,住所地建德市乾潭镇建北南路20号。诉讼代表人黄剑宏,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富华,该行员工。被告张春福。被告叶丽君。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潭支行与被告张春福、叶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建��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潭支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滨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志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