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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寒滨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郭爱亭与陈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爱亭,陈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滨民初字第496号原告郭爱亭。被告陈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和平路28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爱亭与被告陈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寒滨民初字第49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陈伟的鲁G×××××号轿车一辆。因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伟的鲁G×××××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 俊审 判 员  陈宏奎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