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67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仁川高新电子化学(昆山)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永旭丰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川高新电子化学(昆山)有限公司,慈溪市永旭丰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756-2号申请执行人:仁川高新电子化学(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李昌垣(CHANGWONLEE),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杰,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忠刚,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慈溪市永旭丰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月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仁川高新电子化学(昆山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永旭丰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4)甬慈商外初字第8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永旭丰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慈溪市永旭丰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67760元,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24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7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