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马菊兰与何光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菊兰,何光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菊兰,女,1967年9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晓云,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光忠,男,1952年3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方波,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菊兰因与被上诉人何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本案一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夹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4300.0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马菊兰。审 判 长 易晓芸审 判 员 张开运代理审判员 肖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辜 敏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