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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瑞安市捷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绍兴美特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捷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绍兴美特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67号原告:瑞安市捷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霞。委托代理人:曹启练。委托代理人:何朝丹。被告:绍兴美特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国贤。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捷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美特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捷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美特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捷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美特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1元,减半收取147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颖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