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商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188-1号原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表人:崔占明,董事长。被告: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郭继承,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立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