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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执字第004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田田与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周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田田,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周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486-2号申请执行人李田田,女。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周村第一村民小组。村民代表李伟、李浩林、史建忠、李翻林、李争望、李晓斌、牛小芳、李朋、王亚宁。李田田诉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周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3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周村第一村民小组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李田田征地补偿款10300元。案件受理费57元由咸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周村第一村民小组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应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秦执字第0048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