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付正伟、艾春菊与沈阳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正伟,艾春菊,沈阳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0726号原告:付正伟,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艾春菊,现住址同上。被告:沈阳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和平村。法定代表人:孙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正伟、艾春菊诉被告沈阳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正伟、艾春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胡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