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湖民初字第4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郑子文与吕宝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子文,吕宝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湖民初字第4895号原告郑子文,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吕宝传,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郑子文与被告吕宝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子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宝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子文诉称,被告吕宝传因经营需资金周转,于2005年8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整,2006年4月30日再向原告借款70000元整,合计80000元整。以上借款均由被告亲自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现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能偿还尚欠款项利息。因被告多次推脱还款,原告于2007年11月8日向漳平市公安局报案请求对吕宝传诈骗行为立案侦查,经侦查漳平市公安局于2012年9月25日认定原告与被告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不构成诈骗。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06年4月30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吕宝传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向郑子文借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定于2005.8月20前付清。”2006年4月30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向郑子文借柒万元(70000.00元)。”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借条两份以及法庭审理笔录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以及举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条有相应的原件,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现10000元《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以及利息(自原告请求的2006年4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70000元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依法应在原告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偿还。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可视为催告。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被告吕宝传偿还借款7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故70000元的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综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宝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子文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000元的利息自2006年4月30日起算,7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9月23日起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吕宝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吕宝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林娴人民陪审员  陈三明人民陪审员  吕雅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林丽玉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