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4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XX与周家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周家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4383号原告:XX,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张安能,庐江县同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家桢,男,194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原告XX与被告周家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XX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家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周家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40元,减半收取3120元,由原告XX承担。审 判 长 黄路英审 判 员 孙建宏人民陪审员 张向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德友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