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刑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高文革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文革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57号罪犯高文革,河北省廊坊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文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文革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2月20日至2014年7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一九九○年十二月因犯强奸罪,被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一九九八年六月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文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