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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李甲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法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甲,曾用名李乙,男。法库县人民检察院以法检诉字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扬,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甲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购买李某某在法库县叶茂台镇某村退耕还林树木的产权。2014年4月25日6时许,被告人李甲在未经林业行政主观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采伐其购买的杨树173株,经法库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后认定:被滥伐的杨树共计173棵,蓄积量共计29.4687立方米。经法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砍伐的杨树价值共计人民币5894元。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李甲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树木转让协议、法库县森林公安局的情况说明、砍伐现场照片、现场勘查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赵某某、周某某、马某某、高某某证言,森林病虫害危害程度鉴定书、法库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甲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甲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甲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长  孙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