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潜执字第004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林与杨续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杨续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潜执字第00414-3号申请执行人:杨林,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杨续琴,女,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安徽潜山县城苏果超市内熙兰雅服装店业主),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林与被执行人杨续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续琴自愿将其所有的座落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护城村××号房地产【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号,证载面积239.86平方米,土地证号(2005)潜国土字第010050**,证载面积131.96平方米及三楼建筑物(面积120平方米,无证)】作价140万元出售给买受人杨栋(身份证号码××,该款扣除应付申请执行人杨林本金及利息70000元后,下余部分分别偿还被执行人杨续琴所欠他案执行款:其中,支付江东来177945元,支付徐淑华147945元,剩余1000000元用于偿还杨续琴所欠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梅城支行的借款(该借款系由该房产所抵押),另4110元系案件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杨续琴所有的座落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护城村××号房地产【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号,证载面积239.86平方米,土地证号(2005)潜国土字第010050**,证载面积131.96平方米及三楼建筑物(面积120平方米,无证)】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至买受人杨栋(身份证号码××名下,出卖的房地产所有权及其他相应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给买受人杨栋时起转移;二、杨栋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