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学壮与高铁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壮,高铁良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02号原告李学壮,男,1980年1月出生,汉族。被告高铁良,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壮诉被告高铁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壮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对被告高铁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壮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原告李学壮负担。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松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