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米金平与山东泰安泰山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金平,山东泰安泰山泵业纸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943号原告米金平,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山东泰安泰山泵业纸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孙爱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米金平与被告山东泰安泰山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米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米金平承担。审判员 霍孟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振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