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刑减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解锡坤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解锡坤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218号报请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罪犯解锡坤,现在河北省衡水监狱服刑。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0)冀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解锡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日常考核获记功一次,表扬三次。以上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和证人证言证实。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减刑检察意见书,认为对该犯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罪犯解锡坤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解锡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永杰审 判 员 崔福林人民陪审员 周 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苑世娇 来源: